- 发布人:
- 时间:2023-05-15
- 点击:
- 来源:发展规划处
铜仁学院章程
(2023年5月15日印发)
序 言
铜仁学院办学缘起1920年创办的明德学校,1978年成立铜仁师范专科学校,1993年更名为铜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6年升格为普通本科院校,更名为铜仁学院,2020年新增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在长期办学实践中,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建设高水平应用型大学愿景目标,深入推进内涵发展、特色发展、融合发展,铸就了“明德·致用”的校训,培育了“苦心励志·追求卓越”的大学精神,凝练了“铜仁需求·国家标准”“依托梵净·服务发展”的办学理念和“扎根山区·服务地方”的办学特色,深入实施“小而精”和“育人为本、科研先行”发展战略,走出了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发展道路。面向未来,学校将坚持地方性、应用型办学道路,以高质量发展为统揽,全面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能力和水平,为把铜仁学院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推进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铜仁学院,英文名称为TONGREN UNIVERSITY,简称TRU。
第三条 学校登记住所地为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川硐教育园区启航路238号。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官方网址为http://www.gztrc.edu.cn/。
第四条 学校由贵州省人民政府举办,实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和铜仁市人民政府共建共管、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学校的举办者拥有依法规范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权利;履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保障经费来源,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等义务。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尊重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七条 学校坚持“地方性、师范性、民族性、应用型”的办学定位,坚持“小而精”和“育人为本、科研先行”发展战略,立足黔东、面向全省、辐射武陵,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地方文化繁荣进步。
第八条 学校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控制在12000人左右。
第二章 学校职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九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突出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坚持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培养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国际视野及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条 学校依法开展下列教育教学工作:
(一)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并根据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规定和社会需求,自主制定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
(二)适度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为建设学习型社会、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提供支撑和服务。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学生教育,提升学校的教育国际化水平。
第十一条 学校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10个学位授权门类。学校按照“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为引领,做强以教育学、民族学、经济管理学、文学、艺术学、中共党史党建为代表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围绕区域优势资源,做特以化学工程与技术、林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为代表的自然科学类学科;围绕优势学科建专业,围绕优势专业建学科”的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思路,强化学科集群发展,推动学科专业深度融合发展。学校立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依法根据学科专业发展情况,优化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健全学科专业发展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围绕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完善创新“通识+专业+自主+项目”的“山”字型人才培养模式,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强化优质教学资源建设,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实施以下有关事项,并按规定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一)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二)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根据条件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三)对符合学士、硕士等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四)为已获得学士学位的优秀本科毕业生授予荣誉学士学位。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坚守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支持和组织师生自主开展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学校瞄准学术前沿,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提升科研创新能力。
第十六条 教师和研究人员是科学研究的主体,学校为其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源和平台,促进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科研评价和科研成果奖励机制,保障科研人员依法取得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彰显“扎根山区·服务地方”办学特色,立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深化产教融合、校地融合、产学研协同,推动实现人才培养链、创新链与地方产业链有机衔接。
第十九条 围绕服务和支撑区域重大战略、主导产业、特色文化等领域,强化特色优势学科建设,强化应用型研究,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二十条 探索以特色优势学科为引领,推动学科交叉融合;聚集高水平创新团队,着力提升科技创新服务能力,同时带动学科专业结构优化调整。
第二十一条 坚持社会服务反哺教学育人,持续完善“引社会服务之水,灌人才培养之田”内涵,在服务中育人,在服务中打造精品。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为引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并充分发挥其教化育人作用,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认真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做到扬弃继承、转化创新,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制定文化建设发展规划,增强文化自觉,坚定文化自信,形成推动社会进步、引领文明进程、具有自身特色的大学文化,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学术氛围,以文化建设推动学校内涵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吸取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加强文化研究,为文化繁荣和文明发展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加强师生员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培育知荣辱、讲正气、做贡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弘扬“苦心励志· 追求卓越”的大学精神,创新构建“明德印记”思政工作体系,将大学精神和思政教育贯穿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方面,以及师生员工、海内外校友等各个群体,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精神归属和文化创造力。
第五节 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引入优质国际教育资源,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来华留学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交流与合作,聘用高层次海外人才来校任教,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水平应用型人才。
第二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进教育国际化进程,主动融入国际学术环境,增进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合作,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化水平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学校主体
第一节 学 生
第二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具有学校学籍的学习者。
第三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三)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奖励和资助。
(六)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七)公平获得国(境)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九)对学校给予其的处理或者处分进行陈述、申辩,或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有异议的有权向学校、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社会责任感。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尊敬师长,正己修身,诚信质朴。
(五)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文娱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机制,公正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副校长担任,秘书长由学工部(学生处)部长(处长)兼任。学生申诉委员会根据《铜仁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结果送达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体系及运行机制,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六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依法另行约定。
第二节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按照岗位职能和工作任务的不同,分为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行政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依法聘用各类人员。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分类管理,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五)依法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为人师表。
(二)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尽职尽责完成岗位任务。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不得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行为。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为教职工职业发展提供培训、进修和交流合作机会。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收入水平。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教职工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救济机制,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监督学校及其有关管理部门(学院)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经申诉调查组审理申诉案件后作出处理决定,向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并监督申诉处理决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的实际需要,适当聘任其他教育工作者,并签订相应合同约定权利、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铜仁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十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组织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二条 中共铜仁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贵州省监察委员会驻铜仁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省纪委监委和学校党委双重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贵州省监察委员会驻铜仁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其授权履行监察职能。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简称三重一大),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学校党委履行。学校党委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并定期向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按照《铜仁学院会议议事工作规程(试行)》履行职责。
第五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事项,研究决定校长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按照《铜仁学院会议议事工作规程(试行)》履行职责。
第五十六条 学校健全党委书记和校长沟通协调制度,加强党委与行政的协调配合。
第三节 学术组织与党政机构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凡应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必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青年教师保持一定比例。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由二级学院民主推荐委员候选人,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名和校长办公会审议后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学院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的专家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校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对各学科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三)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审议学校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四)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教学研讨、教学建设和改革的经验交流;指导开展对教学成果的培育、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
(五)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校日常教学工作方案、政策负有指导、审议和监督职责。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评定、授予、撤销和争议处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贵州省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政策、决议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二)审核并批准学位授予名单。
(三)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五)审定学校与学位授予和学位建设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六)审定学校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学校设置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教材委员会。教材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材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教材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研究解决教材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教材规划、教材编写、教材选用、教材审查等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党政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服务学校发展战略,服务师生员工。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五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支部(社)、统战团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节 教学与科研机构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由依法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遵循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学院党总支)、支部委员会,并视具体情况在学院党委设立纪委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在学院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学院党委、党总支、支部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工作,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保障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单位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六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定期向本单位全体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 学院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学与科研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科交叉创新,为不同教学与科研机构的教师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提供资源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基础教育直属附属学校,作为学校多层次、多样化教育人才培养、教育实验和教学实践的高端平台。直属附属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在学校领导下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章 内部保障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市场主体营利、固定资产出租等收入),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等途径的经费筹措机制。
(二)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三)学校鼓励各学院、科研机构以及教师积极申报并获得各类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并鼓励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途径获取收益,全力提升学校科学研究水平。
(四)学校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并充分发挥其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有力支持学校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七十四条 学校的财务管理:
(一)学校财务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原则。
(二)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经济责任审计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学校内控治理能力,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三)学校财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财务预算由财务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预算管理制度编制预算草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最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由财务处执行。
(四)学校制定统一财务资金决算管理制度,年终在上级财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决算工作,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告。
(五)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等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学校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节 资产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公共储备和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其他资产等。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依法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一)学校资产主要用于教学、科研等人才培养使用,由学校统一配置管理,建立高效、共享、合理使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二)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三节 校园建设
第七十七条 学校坚持持续发展、创新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加强校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设功能完善、和谐美丽的现代大学校园。
第七十八条 学校加强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十九条 学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一)学校着力培育和弘扬“苦心励志·追求卓越”的办学精神,把办学精神贯穿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个方面和师生员工、海内外校友等各个群体,增强教职工的精神归属感和文化创造活力。
(二)学校系统设计大学形象和实施大学品牌战略,彰显学校的文化风格,塑造学校的文化品牌,努力提升学校的社会形象和影响力。
(三)坚持用价值观引领知识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静心治学,引导广大青年师生勤学、修德、明辨、笃实,促进校园廉政文化、师德师风建设,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基本遵循,形成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一条 学校积极履行服务社会、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责任,通过人才培养、政策研究、决策咨询、成果转化、科技推广、科普活动等形式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文化繁荣。
第八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机构的合作,根据社会需求与自身优势,为社会和相关行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三条 校友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资源。校友是指在铜仁学院及其各阶段毕(肄、结)业生、工作过的教职工和接受过教育培训的学员。
第八十四条 学校密切联系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服务。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对捐赠设施设标志纪念。
第八十五条 铜仁学院校友总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群众性社会团体。学校设立校友总会办公室,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学校支持校友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地区、行业等校友会。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六条 校训:明德 致用。
第八十七条 校风:尚贤 尚能;教风:为师 为范;学风:善思 善行。
第八十八条 校徽:内环以万卷书堆积而成铜仁梵净山蘑菇石为主体造型,外环上部为书法体“铜仁学院”字样,下部为“TONGREN UNIVERSITY”英文字样,选择具有包容性和综合性特征的蓝色作为校徽主色调,“1920年”年代标识说明铜仁学院的创办历史。
第八十九条 校旗旗面颜色为白色,正中为蓝色校徽,校徽下部为“铜仁学院”字样,“TONGREN UNIVERSITY”英文字样。规格为192*128cm和240*160cm。
第九十条 校歌:《梦开始的地方》。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批或者报请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发展、建设、管理的根本规程,是制定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制定和修改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审议,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报贵州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由党委会1/3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由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党委会决定可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
(四)学校的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五)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自核准之日起实施。